与老外婚姻没感情,法院依法判离婚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3-08 11:29)     点击:881

 

成功案例

与老外婚姻没感情,法院依法判离婚

作者:李保忠 来源:找法网 日期:2012年0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x省x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x皇民一外初字第35号

原告顾,女,1958年1月16日出生,中国国籍,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145号642。

委托代理人李保忠,系辽宁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x铉,男,1956年7月5日出生,韩国国籍,住址韩国釜山广域市东区寿井洞山17番地。

原告顾x诉被告白三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谭、代理审判员刘(主审)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顾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保忠、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诉称,我与被告于2004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之后,被告于2005年来中国一次,后双方无任何来往,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白三铉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12月28日在韩国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无婚生子女。被告于2005年来中国一次,后双方无任何来往,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于2006年7月起诉来院。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婚姻状况鉴别书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后由于被告在国外,双方长期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应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户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顾与被告白三铉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顾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x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郑

审判员谭

代理审判员刘

二00七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曾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李保忠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李保忠律师,李保忠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李保忠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40001001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李保忠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沈阳律师 | 沈阳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李保忠律师主页,您是第21601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