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形下,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可以提前终止?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1-19 02:42)     点击:347

  

  根据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26条的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索赔损失: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6个月以上的;

  (5)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公有房屋的;

  (8)擅自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的;

  (9)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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