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威胁方法实施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是什么?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3-16 11:26)     点击:1036
以威胁方法实施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是什么?

  以威胁方法实施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常易混淆,二者的区别是:

  1、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的人。

  2、客观要件表现不同。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如系暴力,行人声称是将来实施,而绑架暴力内容的威胁,则是当时、当场己经实施的。

  3、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并不掳走被害人予以隐藏控制,而绑架罪则要将被害人掳走加以隐藏、控制。另外,如果行为人以并不存在的绑架行为欺骗威吓某 人不是当场交付财物的,既不应以敲诈勒索定罪,也不能以绑架定罪,而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欺骗威吓某人当场交出财物,而威吓的内容是以暴力侵害人身为内容 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如威吓的内容是以揭露隐私等,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李保忠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李保忠律师,李保忠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李保忠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40001001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李保忠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沈阳律师 | 沈阳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李保忠律师主页,您是第215577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