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吉林省吉林市原郊区村民,89年4月入股,公章是吉林市郊区沙河子乡沙河子村民委员会和吉林市郊区沙河子乡经营管理指导站,入股金额为216元,90年1月又入增加股金396元,合计612元,90年3月分红23.3元,之后没有任何资金记录。
当时沙河子村我不知道是什么经济情况,现在村委会固定资产估计达到上亿元。
请问:我手中的农村合作经济股金证现在可以主张什么权力,请详细解答,谢谢!
您在昨天的回答中说可以主张股东的权力,我想知道详细些的说明,例如:我依据什么法律条文,向哪一级部门主张,现在我能主张股东权利可以到什么程度,具体的主张流程如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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