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应聘一家民营公司入职后,公司就以免除自已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法行为;而拒绝签约三方就业协议,使我未拿能到派遣证,而失去工龄及干部身份。公司说:只签劳动合同就行,然后以布告形式告知給大学生办理档案关系,所以我才同意签约劳动合同;公司又拖延签约劳动合同时间,明确规定试用期三个月,结束时(9月7日),我已是再次催公司签约劳动合同,公司说:“等国庆节放假回来就签约,国庆节后公司并未与我1签约劳动合同,而是强迫我延长做三个月试用期期间的工作;并且已超过用工之日六个半月公司才与我补签劳动合同,2010年(12月5日转正答辩),即12月23日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三年,至2013年8月30日止;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应该是:用工之日:2010年6月7日。公司却写为2010年9月1日,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满一年后,公司迟迟不给我办理评定职称手续,在公司裁减人员时,却无故突然把我辞退,违法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并诉我:你的档案现在在单位呢,过几天给你转到山东省人才中心,落到你个人名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半个月后,公司又告诉我:你的档案不在单位了,已转到省人才中心了,我立即核实,省人才中心回答:你的档案,单位没有转过来;当我把核实的结果告诉公司后;公司(负责人)停顿一下,便含糊其词地说:你的档案可能在学校吧?通过核实,我才知道入职后公司根本就没有给我办理档案关系,告知给办理档案关系,是诱使我签约劳动合同的虚假手段。
公司用:合理形式招聘,达到非法目的;“使(员工)我成为打工的人的目地”;的欺诈行为。
我先谢谢您
咨询人: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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