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是企管行政干部,于1991年退休,鉴于我们的经历与条件按权威文件规定应该享受离休待遇。但是,企业行政当局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国家政策、不正确的履行自己的职责,罔顾历史事实而不合理的按照一般干部退休的条件进行处理。对这一不公正的做法我们不服,曾未间断的、屡屡进行质疑问难和申诉求解、要求落实国家政策为我们办“退改离”。然而行政主管却始终是置若罔闻,既不予作为也不予答复,致使要解决的问题成为一个解不开的“谜”。对于组织上施予我们的侵权行为实感压抑与无奈。。。下一步,伴随着《行政诉讼法》大幅度的修改,我拟借机会向我们的企业行政主管单位提起行政诉讼、讨还公道;并恳请您帮助我“民告官”。不知可否? 谢谢。谢谢!(肖 有¬——于沈阳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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